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部分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體現新時代新使命新要求,實現制度的與時俱進。 一是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黨的紀律建設的指導思想。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我們黨的行動指南,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習近平總書記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深刻闡釋了全面從嚴治黨及加強政治建設、紀律建設的重大意義、根本目的、主要任務和具體要求,為不斷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繼續開創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提供了強大的思想理論武器和行動指南。作為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法規,修訂后的《條例》在第二條黨的紀律建設指導思想中,明確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這有利于引導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凝心聚力,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不斷增強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使我們黨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和考驗,更好帶領全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二是突出強調“兩個維護”。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堅持黨的領導,最根本的是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明確習近平總書記為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也是最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次修訂《條例》,把堅決落實“兩個維護”明確寫入條例的指導思想,并在分則部分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以及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行為明確紀律責任,確保全黨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不斷把黨和國家事業推向前進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強調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是“兩個維護”的重要思想基礎,“兩個維護”是“四個意識”的集中體現。黨章規定,“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全黨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當政治上的明白人。《條例》貫徹黨章和準則要求,在第三條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的規定,有利于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自覺遵守黨章,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確保全黨令行禁止。 四是將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充實進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具體化,是處理好“樹木”與“森林”關系的深化,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根本目的是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自提出并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來,一些犯錯誤的干部主動向組織講清問題,一些游走在違紀邊緣的干部懸崖勒馬,還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真正體現了黨的政策和策略,體現對干部的最大關心和愛護。《條例》貫徹黨章要求,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相銜接,第五條新增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這有利于各級黨組織以黨的紀律為尺子,從點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綜合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調整、組織處理、黨紀處分等手段,讓黨內政治生活嚴肅起來,不斷維護黨的肌體健康,把黨建設得更加堅強。 五是突出執紀審查重點。沒有重點就沒有政策。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基于依然嚴峻復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以及遏制腐敗蔓延的目標任務,提出“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反腐敗斗爭取得了黨和人民群眾滿意的效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從制度上作出明確規定。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條例》結合新的形勢、任務和條件,在第七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這樣規定,體現了兩點論與重點論、把握“樹木”與“森林”關系、減少腐敗存量與遏制腐敗增量的有機統一,有利于提高反腐敗的精準性、實效性,做到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有利于不斷釋放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六是充實完善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組織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條例》貫徹黨章要求,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在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組;(二)解散。”從而進一步完善了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督促黨組織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 七是與監察法規定的職務犯罪情形相銜接,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條例》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在分則部分規定了95條違犯黨紀的行為,又注重紀法貫通、實現紀法銜接,在總則部分充實完善了紀法銜接條款。比如,與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情形相銜接,在《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同時,體現紀在法前的精神,在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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